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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对煤炭的挖掘开采。
谢 林
我国关于“采煤”这一行业的记载最早来源于司马迁的《史记》:窦皇后弟窦广国,字少君。少君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其家不知其处,传十余家。至宜阳,为其主入山作炭。寒,卧岸下百余人。岸崩尽压杀卧者,少君独得脱,不死,自卜数日当为侯。
这就是著名的“窦广国入山作炭”。但是两汉时期并没有形成大规模的煤炭开采业,更不用说有真正意义上的“煤炭税”。
煤在古代被称为石炭、石墨、石薪等。真正出现专门管理煤炭生产与税收的是两宋时期。在管理上,北宋政府的基层机构为“务”“场”。“务”是石炭税收和监督部门。宋代朝廷为了管理煤炭交易,建立了太府寺管辖的煤炭管理部门“石炭场”,用以“掌受纳出卖石炭”。这个管理煤炭的部门,也会随着统治者的管理情况来增设或者裁撤。
在甘肃和陕西地区,其最早关于煤炭税收的记载则为北宋,宋朝政府实行过煤炭官卖制度。据《宋史·食货志》载,北宋政和初年,有官员向宋徽宗上奏:“河东铁炭最盛,若官榷为器,以赡一路,旁及陕雍,利入甚广”。这段奏疏体现了两点,北宋政府开设官办煤场是为“利”;这种利润,并不是煤炭税。
北宋都城东京汴梁,城内就至少存在三处炭场,城南两处,京西一处分为两场。“南场在大通门外,北场在开远门外”,城南一场位于“安上门外天马坊”,城南另一处炭场无法考证。这些炭场的主要功能除了作为煤炭的运输储藏点外,还是供百司日常用炭的中转站,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对市井商贩贩卖运输城内煤炭进行抽税,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城南并新置炭场,自来受纳石塘河纲炭,并支遣抽税”。
景德三年(公元1006年)九月,宋真宗下令减少过税金,“京城税炭场,自今抽税,特减十之三”,减至原来的七成。
元初,元世祖在煤炭管理上采取了一定的举措,至公元1267年设置了诸路洞冶总管府,并下达了相应的“条画”。至元年间,各路矿业常为贵族豪强强占,煤炭也不例外,“领马安山大峪寺石灰煤窑办课奉皇太后位下。”成宗大德元年,“禁权豪僧道及各位下擅据矿炭山场”。虽然朝廷这条禁令不一定会得到彻底执行,但是对豪强权贵有一定的限制作用,对煤炭业的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
明代对于煤矿最主要的方式是“抽税”,简单来说即是按照朝廷规定对营业额进行一定比例的抽取税金。
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明太祖就规定煤炭税为设抽分竹木局,对竹木薪炭进行抽分,煤炭税的比例是十二分取二,即税率为六分之一。到了明成祖永乐十三年(公元1415年),煤炭税税率就下调至“三十分取二,即十五分之一”。这个税率比洪武年间要低得多了。到了明世宗嘉靖十四年(公元1535年),明世宗将煤炭税税率提升,煤炭每三十分抽取三分,即税率为十分之一。嘉靖年间,明世宗提升了煤炭税税率,但提升的幅度仍然不大。明代较低的煤炭税率,促进了明代煤炭业的发展,满足了广大民众日常对煤炭的需求。除了降低煤税外,明代统治者还在某些时间采取了直接免除煤税的举措。
清代坚持“为民日用”的观念,煤税按照煤窑的规模、盈亏来抽取税金,但税率依然较低。清代统治者也采取免税等手段,例如早在顺治十年(公元1653年),清世祖就下令:“免三山煤税”“煤税累民,概于豁免”。
在乾隆年间,清高宗发起了一项“广开煤炭”的运动,此事因大学士赵国麟于乾隆五年上奏皇帝的“广开煤炭”奏折而起。
乾隆五年,甘肃巡抚元展成上奏:
奏
甘肃巡抚臣元展成谨奏为遵旨详议具奏事
乾隆五年三月初九,准户部咨开内阁抄出大学士赵国麟条,奏请广天地自然之利,以裕民用事一折。奉朱批,著各省督抚酌量情形详议具奏,钦此。遵即行司确查,去后兹据布政使徐杞详议,臣查甘省地处极边,大半童山荒碛,林木稀少,民间炊爨向多用煤,利益诚非浅鲜。所有旧时产煤处所,如兰州府属之皋兰、靖远二县,平凉府属之华亭县、固原州,甘州府属之张掖、山丹二县,凉州府属之武威、永昌、古浪三县,宁夏府属之灵州及中卫平罗二县,西宁府属之西宁县、大通卫俱旧有煤洞,历来听民采取,以资日用。惟巩昌府之秦阶二州,重山茂林足供樵采,其余不产煤之州县,兼用山柴杂稽并藉邻封之煤炭以资接济。今查勘得庆阳府属之宁朔县,西宁府属之碾伯县,直隶肃州并所属之高台县,安西厅属之沙州卫,亦俱有产煤处所,产无违碍,应听附近居民试采,并令地方官留心稽查,勿滋扰害。亦不许豪强霸占,地棍阻挠,于民生大有裨益。再甘省地瘠民贫,向来煤洞悉系居民自行采挖,并无商贩。其现今查出产煤之处,应请听民试开,免其议税,则小民欲加鼓舞矣。所有查议情形,理合复奏,伏祈皇上睿鉴训示遵循。
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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