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 教育新闻动态   作者:佚名   热度:

    本案中,覃某在服务期内履职时收受红包,数额较大,无疑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尽管覃某不是自己主动辞职而是被公司辞退的,也应当向公司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受限制,并非约定多少就多少

    桂某于2018年入职某银行工作。2020年6月,银行安排桂某参加总行组织的金融理财师培训,双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协议约定桂某经培训后,必须服务4年,培训费为16000元;若在服务期内离开的,应支付违约金3万元。

    桂某在为银行服务两年后违约跳槽,银行要求其支付违约金3万元。那么,桂某应如数支付违约金吗?

    点评

    桂某只需支付一部分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据此,桂某在服务期内违约跳槽,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最高额受“培训费用”的限制,即本案的违约金数额只能按银行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来确定。同时,违约金的支付数额要按服务年限予以折算。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服务期为4年,银行支付的培训费为16000元,分摊到每年为4000元。由于桂某未履行的服务期限是两年,故只需向银行支付8000元违约金。(潘家永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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