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 教育新闻动态   作者:佚名   热度:

   为了留住人才,用人单位一般都要与接受过培训的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对培训费用、服务期限和违约金等作出约定,以约束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与自由流动权。那么,身背“服务期”的劳动者,在辞职或被解雇时是否都要支付违约金呢?

    混淆专项培训概念,无权向劳动者索要违约金

    2020年6月,刘某所在公司外聘培训专家对公司的班组长进行为期一周的培训,培训内容为班组长的角色认识、沟通与激励技巧、现场管理能力等。

    培训结束后,公司与组长刘某签订了一份服务期协议,其中写明公司对刘某专项培训花费1.2万元,刘某须为公司服务满6年后方可离职,否则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022年6月,刘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以服务期未满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8000元,否则,不予出具离职证明。那么,刘某该不该支付违约金呢?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专业技术培训不同于一般职业培训,它具有以下属性:第一,指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比如公司引进一条新的生产线,为此安排职工外出接受相关操作培训等。这个培训就属于专业技术培训。而诸如规章制度、单位业务概况、工作技巧、从业注意事项、组织领导力等方面的培训,则属于一般职业培训。第二,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培训,不包括内部培训。第三,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即由用人单位直接出资。第四,用人单位会支出有凭证的培训费、差旅费等。

    对照上述属性,该公司举办的班组长培训并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因此其与刘某所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及违约金条款均无效。相应地,公司无权要求刘某支付所谓的“违约金”。

    劳动者因公司有过错而辞职,无需支付违约金

    薛某受公司安排外出参加了20天的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中约定,薛某的服务期为5年,若提前走人的话,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022年3月10日,薛某培训结束回到公司上班。后来,该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了薛某3个月工资,薛某遂以此为由递交了辞职书,并立马走人。

    公司认为,薛某在其服务期限未满时就离职,应向公司支付3万元违约金。那么,薛某应当向公司支付这笔钱吗?

    点评

    薛某有权拒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存在过错的,劳动者有即时辞职权,这里的“过错”包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就是说,在用人单位具有过错的情形下,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当然也就无需再受服务期协议的约束。

    本案中,由于该公司具有拖欠薛某数月工资的过错行为,因此尽管薛某在其5年服务期才开始不久就辞职,也不构成违反服务期协议,当然就不存在支付违约金一说。

   劳动者有过错被解雇,须支付违约金

    覃某是公司的一名技术员,公司于2020年3月安排其外出进修半年,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公司所提供的进修费为6万元,覃某的服务期5年,如若违反,需支付违约金6万元。覃某学成归来后不久,被委以重任,担任技术部副部长。

    2022年5月,覃某在代表公司洽谈业务时,收受客户红包3万元。事情败露后,公司将覃某立即解雇,并要求他支付违约金。覃某认为是公司撵他走的,自己并未违反服务期协议。那么,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点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就是说,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如果自身并无过错,而是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的,则无需支付违约金;如果是因自身过错被辞退的,则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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