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 教育新闻动态   作者:佚名   热度:

  法制与法治,不仅是静态法制与动态法治的区别,更包含着对权利、特别是对弱者权利尊重与保障的价值转变。权利保护逐渐成为我国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价值遵循,这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认识的重要成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南京大学社会风险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和中南大学社会风险研究中心对19个省级单位的3476名在校学生进行调研后所出的《中国校园欺凌调查报告》(2017年)显示,在欺凌者群体中有82%的学生既是欺凌者又是被欺凌者,有18%的学生仅仅是欺凌者。这一数字说明被欺凌者向欺凌者转变的背后,多是被欺凌后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理解,缺少外部的支持帮助来疏解心理创伤,以至最终形成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在此背景下,2020年我国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该法修订前后,民政部成立了儿童福利司来整合原来分散的儿童福利工作部门,最高检新设第九检察厅专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大幅度提升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在法治理念的推动下,法治副校长不仅应当成为学校法治教育的宣传者和实施者,而且应当成为学生权益的保护者,并以学生权益保护为内在逻辑,参与有关学生的教育管理、严重惩戒、犯罪预防和纠纷处理等各项事务。

  故而,《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大幅拓展法治副校长的职责,除了开展法治教育,还包括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以及指导、协助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这意味着法治副校长的角色不再局限于在形式层面单一性地开展普法教育活动,而是在实质层面系统性地保护学生权益和保障校园安全,为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更为积极主动的作用。这一制度设计,通过发挥法治工作部门熟悉法律的专业优势,将权利保护、程序正义等法治理念贯穿于与学生相关的校园事务之中,有助于在学校中全方位落实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最终实现学生健康成长的目标。

  参与学校治理 创新法治副校长的责任担当

  参与学校治理,是《办法》规定中法治副校长制度的另一创新和亮点。“将法治副校长队伍打造成为推动学校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支撑,打造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力量。”根据《办法》规定,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建立健全校规校纪、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参与校规校纪的审核,有助于保证学校治理依据的合法性;法治副校长进入申诉委员会,参加学生保护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等组织,不仅有助于依法处理学生权益争议,减少家校之间因为教育惩戒或伤害事故滋生的矛盾,而且作为校外组织,法治副校长代表了中小学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有助于加强学校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形成家校社协同育人的良性机制。

  由于产生校园安全隐患和危害学生健康成长的原因具有多样性,仅仅依靠学校一方的力量无法彻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学校与政府和社会的合作。日本为有效应对欺凌问题,专门成立由学校、教育委员会、儿童咨询机构、法务局、警察局等机关组成的“欺凌对策联络协议会”。加拿大采用校园警察制度(Campus Community policing),由驻校警察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与学校共同合作管控校园暴力。美国有警察局派驻学校的“执法官”(school-based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其职责被解释为四个角色,包括执法者(law enforcer)、导师/榜样(mentor/role model)、教育者(educator)和代理父母(surrogate parent)四个方面。“执法者”的作用是处理校园中的违法行为;“导师/榜样”的作用是通过交谈与学生建立积极的关系,为学生提供建议或咨询;“教育者”的作用是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代理父母”的作用是培养学生的行为,关心学生的日常生活,为学生提供情感的支持和积极的鼓励等。

  域外国家对于校园安全保障和学生权利保护等问题的相关经验,为在我国实质性发挥法治副校长的作用提供了参考和借鉴。统一法治副校长制度的运行,有助于督促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健全我国中小学治理体系,是一项既吸收国际经验,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将为保障学生权益和校园安全、守护学生健康成长提供法治化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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