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 教育新闻动态   作者:佚名   热度:

  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20日,《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时隔近30年对《教师法》进行的修订,涉及身份确认、教师资格、政治思想、师德规范、权利义务、聘任管理、职级晋升、薪酬分配、看病就医和养老待遇等方方面面,尤其是将应时代而生的新问题及其新对策以法规的条款予以确定,给现职教师及有从业志向的人士以强力保障。与社会及媒体关注点不同,广大基层一线教师因为关乎切身利益,对《教师法》修订的关注点更为细致,思考也更为深入。本报记者采访全国各地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以及高等教育的一线普通教师,倾听他们的声音,一起来看看他们对教师法修订的关注点是什么,有什么意见建议。

  身份认同:幼儿教师是不是一样获得国家公职人员身份?

  中华女子学院附属实验幼儿园园长胡华:我们更加关心的是,如何在国家层面的文件中确立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以及待遇保障。

  幼儿教育领域的教育实践,相较于其他学段更为复杂。幼儿园教育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幼儿教师必须具备一种融入身体的敏感性和临场发挥的机智,拥有一种“即兴的智慧”,做到心、手、脑合一,才能达到一种较为理想的教育状态。

  在《征求意见稿》中,诸多内容是落实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的具体体现。突显了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了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保障和管理。但是,幼儿教师在很多条例中并未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权利。

  比如,“(特别身份)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单位缴费、津贴以及奖励、培训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和管理。”这些表述中都没有提到幼儿教师。

  这是不是说,幼儿教师不能同公办中小学教师一样获得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呢?

  四川省某幼儿园教师李未(化名):《征求意见稿》中的住房优惠那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应当对当地教师予以倾斜。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给予一定支持,并根据需要建设教师周转宿舍”,没有包括幼儿园教师。相邻的医疗待遇一条中,则规定“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幼儿教师群体没有列入享受住房优惠的行列,我感觉非常遗憾。希望相关部门和专家能够充分考虑幼儿教师面临的具体情况,在政策法规的制定上给予幼儿教师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权益保障:是否需要增加“督政责任”条款?

  江苏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南京师范大学附属春江小学校长任丽芳:修订草案向社会征集意见,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作为一线教师代表,对事关自身及同行的法案能如此回应教师的关切深表感谢。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希望能通过此次《教师法》修订去切实解决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师资不能流通,部分地区因缺编导致教师多重性质身份并存,政府履职尚无常态监督机制等问题。

  过去,一些中小学老师可以到大学任教,满足某些实践性专业的教学需求;大学老师也可以到中小学任教,弥补基础教育某些特殊的专业教学需求。譬如,在面向基础教育的师范生教育中,夯实教学基本功除了理论学习外,更需要实践锤炼,长期从事基础教育、具有卓越专业能力的老师可能更胜任此类实践专业的教学,其他需要实践技能教学的大学亦如是。如果学历一刀切,那么一些早期中师生、中专生,在职攻读学位而无学历的研究生等,虽具有公认的专业水平,但却无法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部分地区教师事业编制不足,以聘用制教师、临聘教师进行师资补充,再加上民办教师、历史遗留的参照乡镇事业编教师等,同一所学校教师的身份性质往往有多种,薪酬待遇也不尽相同,对激发全体教师的积极性、提高学校发展水平造成一定困难。按社会事业发展状况,教师编制核定比例,定向划拨,不得以借调等名义挪作他用,是否应用法律条款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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